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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非税[2019]3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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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ganzhou.gov.cn/zfxxgk/c100467s/2019-05/07/content_5f5459e997a74bd4a90259779b278764.shtml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文件编号: 赣财非税[2019]3号
文件名: 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财非税[201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 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江西省 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 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 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 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1 .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 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 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 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 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 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 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 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 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 1.5% -上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 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 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 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 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 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 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 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 联合会负责征收;其它单位(含中央驻赣企业)由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保障金暂按年征收,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按月征收。 第十条保障金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南昌地区以内的中央驻赣部门、企业(包括金融、保险、 电力、通信、铁路、航空、中石油、中石化等)和省属各类用 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并按以下规定执行:由残疾人联合会征收的保障金,使用省级财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 级财政专户后,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由税 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库,作为 省级财政收入,全额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南昌地区以外的中央驻赣部门、企业和市、县(区、市) 属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地方收入,全额缴入同 级国库,并按以下规定执行:由残疾人联合会征收的保障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缴入同级 国库;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缴库,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保障金缴入国库,预算科目使用"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收入”,如遇调整,按新的政府收支科目执行。

保障金因误收等原因需要退库,由财政入库的,按照财政 国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税务入库的,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全省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系统上线后,残疾人联合会应按 要求执行全省统一收缴电子化规程。

第十一条每年3 -4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 《单位在职残疾人员一览表》等材料,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申报审核认定。南昌地区以内的中央驻赣单位(包括金融、保 险、电力、通信、铁路、航空、中石油、中石化等)审核认定安排残 疾人就业情况参照省属单位的审核认定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年4月底前,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每年4-5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保障金。确有特殊情况的,申报缴纳期可延长至7月底。用人单 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 多个名称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 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按照征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要按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 关负责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四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 知》(财税〔2017J 18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 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 0人(含) 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登记注册尚未满3年、在职职工 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 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度申报时, 提供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有效证明(由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减免或缓缴 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减免或缓缴规定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完成减免或者缓缴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保障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 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 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六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 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 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 准。

第十八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 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 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 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 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 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 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 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 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 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 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 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 法规政策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 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 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 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 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 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 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 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 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五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残疾人 联合会、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 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 残联字〔2005 J 13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 本办 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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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非税〔2019〕3号  发表于 2021-2-4 14:37
赣财非税2019年3号  发表于 2020-8-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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