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6-17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80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27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分别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4%的幅度内口径计算并执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2672元为计算标准,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80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27元/月。以上标准调整自2019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