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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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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1.15
  为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新要求,更好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修改废止部分条款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废止部分条款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修改废止部分条款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修改日期) 文号 修改或废止条款
1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公告最后一段中“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表述废止。
2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公告最后一段中“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表述废止。
3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公告最后一段中“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表述废止。
4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5月12日发布,2018年7月5日修订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2号修改 1.第四条“小组成员由监察室、法制、税政、征管、契税所等部门组成”,修改为“小组成员由督查内审、法制、税政、征管、负责契税征管工作的单位(部门)等部门组成”。
2.第四条“可邀请评估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财政、房管、土管、城建和物价等部门)参加。” 修改为“可邀请评估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和发改委等部门)参加。”。
3.第十二条“市局负责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工作,各县(市)局负责本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工作。” 修改为“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工作,属于整体动态调整和特殊情况调整的,由市局第一税务分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局审定后执行;其他情形的调整工作由市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各县(市)局负责本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工作。”
4.第十三条“系统管理人员是指存量房评估系统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和各县(市)局分别确定。” 修改为“系统管理人员是指存量房评估系统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市局第一税务分局和各县(市)局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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