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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1]1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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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2001]1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2001]1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2001]1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2001]10号
  全文有效
  2001-2-21
你局榕国税流[2001]7号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货物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能否享受先征后返还优惠政策的问题,我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中所称“货物”是指供出口的产成品,不包括半成品、零配件,据此,对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的货物,可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优惠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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