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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2]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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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厦府[2002]10号
文件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2]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摘转)
发文日期: 2002-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摘转)
厦府[2002]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摘转)
  厦府[2002]10号
  全文有效
  2002-01-14
  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等有关税费。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研制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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