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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1999]综 0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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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厦府[1999]综 017号
文件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1999]综 0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厦府[1999]综 0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厦府[1999]综 017号
  全文有效
  1999-02-1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1999年我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1998]综065号)继续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不得打折扣,对贯彻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市政府将成立专项监督检查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监督检查组由减负办作为牵头单位,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以加强检查力度,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措施到位。 二、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该文件减征规定条件的企业,1999年继续执行一年减税照顾。 三、我市开征“土地收益金”和“转租收益金”后,1999年度,所有企业按征收标准实行减半收费,亏损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免。 四、1999年度继续对厦门大桥集装箱车辆的通行费执行减半收费。 五、对厦府[1998]综096号文《厦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就业调节费”,1999年度暂不向三资企业收取。 六、进一步规范各种培训班的收费管理,严格报审制度。市级各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不得向企业强制收费,不得因办班而增加企业的负担,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七、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对中介机构收费问题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市物价管理部门在对中介机构收费问题进行监控的同时,对出现高收费现象要进行严厉查处。 八、落实《厦门市企业税外负担实行登记制度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收费行为。在对首批70家各类企业颁发《厦门市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卡》试点的基础上,1999年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九、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凡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行为,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闽纪发[1998]36号文《关于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违纪问题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本规定执行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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