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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0]综14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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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厦府[2000]综140号
文件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0]综14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厦府[2000]综14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厦府[2000]综140号
  全文有效
  2000-12-2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特区投资软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1年继续执行厦府[2000]综0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 于2000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有关政策,即:
  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按规定一律以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指工业、农业、交通 运输、能源、建安企业)的所有省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土地收益金、租赁收益金、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仍然一律按现行己降低50%的收费标准征收;
  三、继续停止对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和三资企业“就业调节 费”;
  四、对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 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 号)所规定的减征条件的企业,继续执行减征照顾;
  五、通过申请,继续对亏损、困难企业的义务植树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减免;
  六、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出台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或向企业强行摊派钱物、或拒不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及收费 主管部门明文公布的取消、降低、暂停的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部门单位领导 责任,并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此期 间,凡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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