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7
  • Tax100会员 33138
查看: 726|回复: 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4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21 11: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2]4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4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4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4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6日
你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问题的请示》(漳国税政[2001]421号)悉。有关福建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书中“申报免税产品品种”与检测机构检验报告中的“样品名称”不同的问题,根据省饲料办、省国税局、省技术监督局闽饲办[2000]2号文规定,对饲料产品是以饲料动物分类(即水产品、猪类、鸭类、鸡类等)进行抽样后检测的,由此会形成检测报告中仅某种产品,而公布的企业产品为一个系列的情况。2001年饲料产品免税的审批工作应按照省局、省饲料办、省技术监督局闽国税发[2001]142号文规定执行。对须经省局和省饲料办联合公布合格名单的饲料生产企业和进口环节的进口饲料经销企业,应参照公布的名单进行审批,在名单未公布前,可先按规定并参照省饲料办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此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