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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函〔2004〕6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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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地税函〔2004〕62号
文件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函〔2004〕6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4〕6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4〕62号
  全文有效
  2004-07-07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税分局(科、所)备查。各主管地税分局(科、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后应及时建立清册,并注意审查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减免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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