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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2005]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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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2005]100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2005]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5]100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5]100号
  全文有效
  2005.12.29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问题的通知》(闽财税〔1998〕2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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