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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其他机构 闽财税政[1997]6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盐碱联合组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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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其他机构
文件编号: 闽财税政[1997]61号
文件名: 福建省其他机构 闽财税政[1997]6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盐碱联合组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其他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盐碱联合组织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6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盐碱联合组织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6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22日
  莆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莆田盐场已成为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半紧密层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施了盐碱联合,并于1997年3月1日签订了盐碱联合协议书,根据闽政办[1995]255号通知和闽地税[1997]9号通知规定,确认其为盐碱联合组织。请按规定办理盐碱联合组织内部产、供、销的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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