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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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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财税政[1999]6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9]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3-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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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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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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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6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8]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住房二级市场实行5%综合征收率涉及的各税费具体分拆比例规定如下:
税种 5%的组成 各税费所占份额
营业税 2.5% 50%
教育费附加 0.1% 2%
社会事业发展费 0.1% 2%
基础设施附加费 0.1% 2%
城建税 0.2% 4%
土地增值税 0.5% 10%
个人所得税 1.5% 30%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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