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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9]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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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政[1999]6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9]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6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6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8]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住房二级市场实行5%综合征收率涉及的各税费具体分拆比例规定如下:
  税种 5%的组成 各税费所占份额
  营业税 2.5% 50%
  教育费附加 0.1% 2%
  社会事业发展费 0.1% 2%
  基础设施附加费 0.1% 2%
  城建税 0.2% 4%
  土地增值税 0.5% 10%
  个人所得税 1.5% 30%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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