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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6]4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评选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单位、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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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函[2006]45号
文件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6]4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评选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单位、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评选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单位、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活动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4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评选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单位、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活动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45号
  全文有效
  2006-04-13
  各直属局、区局:
  为推动基层创建“双满意”活动的深入开展, 根据《市纠风办、市效能办关于开展评选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单位、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活动的意见》(厦府办〔2006〕75号),决定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评选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单位、群众满意服务窗口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总局颁发的《纳税服务规范》为重要内容,以服务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为主要任务,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培养和树立典型,鞭策后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窗口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评选范围
  评选“群众满意基层单位”,主要以各基层分局为主;评选“群众满意服务窗口”,主要以各办税服务厅为主。按照市里的分配名额,本次活动我局拟推荐申报“群众满意基层单位”和“群众满意服务窗口”各一个。
  已被评为“2004年度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所站”的原湖里区局火炬开发区分局、“群众满意服务窗口”的原思明区局办税服务科参加续评,但不占上述名额。
  三、评选条件
  (一)“群众满意基层单位”的评选条件
  1.建立和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纠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长效机制。
  2.认真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四政”方针,狠抓队伍作风建设,创新管理方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在服务厦门市跨越式发展和建设中贡献较大,成绩较突出。
  (二)“群众满意服务窗口”的评选条件:
  1.建立和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纠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长效机制。
  2.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高。服务窗口设置合理,服务设施齐全,办事指南(须知)完备,群众办事方便。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认真兑现社会承诺,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各项整改措施到位,群众较满意。
  3.在服务厦门市跨越式发展和建设中贡献较大,成绩较突出。
  各区局、直属局推荐“双满意”单位,除对照厦门市制定的上述标准外,还应对照总局2005年11月1日颁发实施的《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发〔2005〕165号)有关规定。
  四、评选办法和步骤
  1.动员实施阶段。4月份传达、动员,制定方案,部署评选工作。
  2.推荐申报阶段。5月1日——5月20日,各直属局、区局对所辖基层分局和办税服务厅组织考评后提出推荐意见(包括已评为“2004年度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所站”和“群众满意服务窗口”单位是否续评的意见),经市局研究后上报市纠风办、市效能办。推荐上报的单位需报送审批表(附后)并报送典型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
  3.获得“双满意”的单位市政府将发文通报表彰,参加续评的“2004年度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群众满意服务窗口”若无列入通报表彰名单的,通报后即自行摘牌。
  附件:厦门市群众满意基层单位、群众满意服务窗口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呈报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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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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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推荐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复核考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厦门市群众满意服务窗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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