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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台型总部企业登记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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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台型总部企业登记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台型总部企业登记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台型总部企业登记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文有效
  2019.10.23
  区经发局、财金局、审批局,全局各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台型总部企业登记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台型总部企业登记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着力支持培育平台经济,促进平台型总部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快速落地平潭,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按照“充分激发活力,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严防脱实向虚”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登记注册的平台企业及入驻平台的个体工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和统计归属平潭综合实验区;
  (二)需建立自己的交易平台,并为入驻平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注册、交易、物流、数据服务、产业周边等;
  (三)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实际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四)平台企业的关联方在平台上有实际交易,并成为平台会员,受平台监督;
  (五)经济发展局认定平台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平台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鼓励支持平台企业、平台商户、用工主体等共同参与平台经济市场治理,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管理、规范有序的平台经济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其所入驻的个体工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协议,负责对所入驻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平台企业或平台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与入驻平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统一代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年报、抽查、注销等事项。
  第七条 平台企业可选择纸质方式或无纸化方式申办个体工商户,两种方式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者对无纸化申请行为和电子文档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平台企业采取无纸化方式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采集要求,自行开发或者使用第三方企业开发登记管理系统,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八条 平台企业应采用远程身份认证(采用全国公安数据库+人脸核身+活体检测+视频录制)+电子手写签名的方式进行实名认证,保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申请的真实意愿。
  第九条 平台企业可为入驻平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集群注册地址,集群注册地址为平台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实际经营场所。
  第十条 平台企业批量个体工商户注册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即平台企业在每次提交个体工商户批量登记数据前,应当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确认其经营范围后方可提交登记数据。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平台企业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或纸质材料,对于数据或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于数据或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予以审核。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向平台企业入驻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一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仅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入驻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量达到认定平台型总部企业的标准后,应及时报送区经济发展局进行认定。
  未经认定为平台企业的,暂停办理登记;经认定为平台企业的,方可继续登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企业对入驻其平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确保提供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信息真实。未经核验、登记的,平台企业不得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平台服务。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应当确保依托其平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在本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使用。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一致,业务上下端必须出于真实意愿,不得出现强迫或隐瞒代理。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数据对接或其他方式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信息共享,提供个体工商户核验、工单等数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认证、用工主体、起讫时间、工作类型及内容、工作地点、服务费、打款票据、开具税票信息等。
  第十七条 平台企业应当记录平台内个体工商户、任务发包者或用工主体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驻个体工商户、任务发包者或用工主体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平台企业负责按照入驻平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授权,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本平台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年报公示。
  允许平台企业开发年报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报要求数据规范,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采集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年度营业额、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年报规定时间传输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填报公示。
  第二十条 平台企业负责本平台个体工商户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及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引进个体工商户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对引进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平台企业停止经营前,应当提前三个月在其互联网平台对所有用户发出停业通知、停止新业务,并在此期间内完成本平台入驻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方可办理本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平台企业无法完成其入驻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依职权注销其入驻个体工商户,后续产生的法律责任仍由平台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平台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应当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平台企业信息共享数据对平台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平台企业未尽责导致本平台个体工商户被标注为异常状态,应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传达真实情况,如引起纠纷应由平台企业承担。如有以下情形,平台企业应取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授权履行相关义务,并通过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办理取消个体工商户异常标注:
  (1)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公示年报信息的;
  (2)未及时接受抽查的;
  (3)通过抽查发现年报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真实性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一个年度内平台企业入驻个体工商户被标注为异常状态及不真实数量达到该平台企业入驻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下简称“异常比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文书材料报送区总部经济产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小组”),总部经济小组组织优惠政策奖励扣减工作;平台企业年度异常比例达到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文书材料报送至区总部经济产业工作小组,总部经济小组组织认定是否暂停该平台企业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奖励的申请和发放,并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平台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奖补。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平台企业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十九条 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中,平台企业应当提供入驻个体工商户及任务发包者或用工主体身份信息、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等信息。因平台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无法查明事实的,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其他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提交材料按规定调整),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平台企业异常情况的函
  (奖励发放部门/区总部经济产业工作小组):
  (平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年度/ 年 月 日至 月 日)该平台企业入驻的个体工商户被标注为异常状态及不真实数量达到该平台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台型总部企业登记与监管实施办法》第XX条规定,提请区总部经济产业工作小组组织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奖励扣减工作/认定是否暂停该平台企业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奖励的申请和发放。
  特此函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抄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区财政金融局纪检组。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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