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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通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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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0: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通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5-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通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通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5.18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模式方便纳税人,我局电子税务局在2020年3月上线“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的基础上,于2020年5月17日上线“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主要功能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送短信提醒。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二、系统登录路径
  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模块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自然人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不得为自然人。
  (二)代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并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还应上传出租方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不动产权属资料、租赁合同等信息。
  (三)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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