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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四[1996]4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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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政四[1996]40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四[1996]4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40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402号
  全文有效
  1996.11.4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经与省建材局、 省财政厅协商同意,现将《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开征前后的宣传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和财政局,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水泥企业的分布情况及销售情况,确保应征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散装水呢事业的发展。为了认真做好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促进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快速发展,提高社会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税部门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是指内资,三资和个体)。
  (一)省、部属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或由其委托当地主管地税部门征收;
  (二)地、市属企业,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三)县(市)属和县(市)以下企业,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
  第三条 征收依据、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和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征收专项资金。
  (二)购买者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征收,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代缴。
  (三)购买者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散装水泥和水泥熟料,按每吨5元征收,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代缴。其中水泥生产企业自留60%,用于发散装水泥。各基层征收机关在填开“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缴款书”时,应在其备注栏上注明企业自留60%部分的金额。
  第四条 征收业务费。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业务费用,由各地财政部门分别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对上划的专项资金不得再提取业务费),用于征收业务方面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按本级征收部门征收额的5%全额返还征收部门,专款专用。
  第五条 征收与解缴
  (一)生产水泥企业按当月销售袋装、散装水泥和水泥熟料量乘以交纳专项资金标准计算出应纳交专项资金总额,在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专项资金,并填报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 ,一式四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散装水泥办公室和财政局各一份,企业自留一份。
  (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水泥企业填报的月(申)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当月应缴的专项资金,并及时存入当地税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设资金过渡专户”
  (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专项资金,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划转有关散装水泥办公室在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待解户。并及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六条 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专项资金和水泥企业,应责令其限期补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市及其以下无权减免。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能力上缴的,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同意后主方减免。
  第八条 征收凭证及报表
  (一)专项资金征收凭证用“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缴款书”(六联单,票样附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分别由各级地税机关向级财政部门领取。
  (二)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报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表式附后),印发到市县地方税务机关。
  (三)各行署、市、县税务局将水泥生产企业填制的专项资金月(申)报表逐级汇总表后,编制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半)年报表,分别报至省地税局政四处和财政厅综合计划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半年报报送日期为7月20日前,年报报送日期为次年元月20日前)。并要求地、市按季报送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季度终了后5日内电话报送)。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8月5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据《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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