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1
  • Tax100会员 33100
查看: 697|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 皖国税发[1997]24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2: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1997]24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 皖国税发[1997]24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4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47号
  全文有效
  1997.12.1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邮寄申报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缓解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积极试点,逐步推行。
  二、纳税人要求实行邮寄申报的,应分别报经国税、地税主管机关批准。
  三、邮寄申报业务量大的地方,邮政部门应在营业场所设立“邮寄申报”窗口,收寄纳税申报信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上门揽收;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收件窗口,由专人负责签收。
  四、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邮寄申报纳税时,应填写一个回寄信封,与其它纳税资料一并交寄,以便于税务机关寄回完税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
  五、纳税人交寄的纳税申报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处理,税务机关寄回给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其他涉税资料及税务文书按挂号信件处理。具体投递频次、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与邮政部门协商。
  六、税务机关应在邮寄申报专用信封上印制纳税须知,实行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遵照执行;由于税务、邮政部门或纳税人的原因,造成申报信件延误而滞纳税款的,其责任由相关部门或纳税人承担。
  七、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邮资10元,特快专递信封及挂号信封工本费1元。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信封时,由税务机关一并代收。
  八、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印制厂家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邮电局,另行分别确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