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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2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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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1998]2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1998]2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2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21号
  全文有效
  1998-02-16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如何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的请示》(税征发[1997]4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无明文规定可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故对上述纳税人在不依法纳税的情况下,不能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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