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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8]14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职责及工作衔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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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1998]143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1998]14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职责及工作衔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职责及工作衔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4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职责及工作衔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4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新征管模式的有效运行,省局在专题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职责及工作衔接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职责及工作衔接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更有效地运行,经调查研究,现就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职责及业务衔接中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一、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的职责
  (一)税务分局的职责省辖市市区、县(市)城区税务分局主要负责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的各税种的日常管理,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年审,应纳税额的核定,受理纳税申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征解,延期申报及税款延期缴纳的审批,催报催缴,日常稽核,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的执行,纳税人停复业的核实与批准,漏管户的日常清理,受理各项税务申请,为纳税人提供其他服务,税源及税收政策调研,税收计划执行、会计、统计工作,计算机软硬件维护,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外部信息采集,部门配合与协税护税,向稽查分局传递、反馈信息等。
  省辖市、县(市)农村地区税务分局除承担上述工作外,还应负责对农村地区纳税人的日常稽查。
  (二)稽查分局的职责负责对省辖市市区、县(市)城区纳税人的各类税务稽查(含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及农村地区纳税人专项、专案稽查。其主要职责范围是:受理公民举报,稽查信息采集,落实稽查计划,组织稽查实施,稽查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的执行,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稽查复查,稽查信息的传递与反馈,案件举报奖励,稽查案卷管理等。
  (三)日常稽核与日常稽查1.日常稽核是税务分局的基本职责。它是税务分局监审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依法纠正违章 行为,筛选稽查对象的过程。日常稽核以案头为主,以当年为主。日常稽核按内容和工作先后顺序可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1)一级稽核的内容和步骤:
  ①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②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③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关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发票领用存原始记录等资料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审核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符合抵扣政策规定。
  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进行认证。
  ⑤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其抵扣联进行抽查验证。
  (2)二级稽核的内容和步骤:
  ①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A.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B.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
  a.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b.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低于正常峰值的;
  c.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
  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限或下限。
  即: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销售额与上年同期比较,销售额变动率(±)所能达到的最大值;税负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负率变化所能达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②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对纳税人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断。
  A.毛益率分析。根据损益表计算销售毛益率。计算公式为:销售毛益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若本期销售毛益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入账,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的问题。
  B.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适合于商品流通企业。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计算公式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以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C.销售额分析。将损益表中的当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益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若表中数额小,且差距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账、挂账或瞒报等问题。成本毛利率计算公式如下: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销售成本×100%.
  (3)日常稽核的处理
  ①一级稽核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纳税人没有疑义的,税务分局可发相关文书直接处理。对疑点问题可下户延伸稽核或直接送交稽查。对延伸稽核中发现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及其他较大偷骗税嫌疑或一时难以稽核清楚的问题,应填写《待查对象特级通知》送交专案稽查。
  ②二级稽核每月按一般纳税人5%的比例进行。二级稽核结果纳税人属于申报异常,并经质询无正当理由的,一律填写《待查对象通知书》,送交稽查;对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待查对象特级通知》送交专案稽查。
  ③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查对象送交稽查。对该类纳税人的检查间隔(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日常稽查是稽查分局的基本职责。日常稽查是有计划地对稽查对象采取的全面、综合性检查。日常稽查的计划由市、县国税局编制、下达。凡列入日常稽查月度计划的被检查对象,稽查分局原则上要在当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完不成的,报经市、县国税局分管局长批准,可顺延实施。
  二、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工作衔接的基本原则
  1.日常稽核与日常稽查分开的原则。这是两个执法主体的日常工作。日常稽核是税务分局的基本职责,而日常稽查是稽查分局的基本职责。
  2.稽查独立办案的原则。稽查分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在依法实施稽查过程中,税务分局及中介代理机构均不得干预。
  3.稽查优先的原则。当稽查分局与税务分局同到一纳税户稽查或稽核时,税务分局人员应主动撤离该户。
  4.税务分局移送案源优先列入稽查计划的原则。对税务分局移送的案源,选案部门应优先编制下达稽查计划,稽查部门应优先安排力量实施稽查,稽查结果也应优先反馈。
  5.传递与反馈信息的原则。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相互应传递与反馈的信息,必须按规定时限传递和反馈。对一些时效性强的信息,双方必须做到适时传递与反馈。
  6.收入任务考核实行“连坐”的原则。稽查分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既作为稽查分局查补任务完成数,又同时计入被查对象所在地国税分局的收入任务完成数;稽查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国税分局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同奖同罚。
  三、政策的请示与解答稽查分局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以及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税政、征管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或不同意见,应及时请示上一级税务机关,并以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国家税法作出的答复为准。
  四、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硬化对稽查分局的考核为了科学地评价稽查工作,引导、激励和促进一级稽查体制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以硬化对稽查分局的考核。
  1.稽查面。即实际稽查户数占固定纳税户数的比例。对企业纳税户的年稽查面必须达到60%以上,对异常申报户的年稽查面必须达到100%.
  2.结案率。即结案户数占应稽查立案户数的比例[应稽查户数为市、县局下达计划数]。结案率必须达到90%以上。
  3.入库率。即查补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实际入库额占应入库数额的比例。查补税款入库必须达到90%以上。
  4.处罚面。即受处罚户数占查有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已结案户数的比例。处罚面必须达到100%. 5.处罚率。即实际罚款入库额占同一时期查补入库税款的比例。处罚率不得低于10%.五、建立对稽查系列的制约机制
  1.实行由征管部门选案制度。市、县国税局征管科(股)根据案源和稽查分局的人力情况按月编制稽查计划,报市、县国税局批准后下达稽查分局执行。市、县国税局征管科(股)筛选稽查对象、编制稽查计划应主要依据:税务分局日常稽核后送交的待查对象;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出的待查对象;稽查分局提交的待查对象;本级国税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列入检查的待查对象。
  2.建立稽查复查制度。复查应由上一级稽查分局或市、县国税局组织人员进行。
  凡复查查出偷、逃、骗税的,要酌情扣减稽查分局目标考核得分,具体办法由地、市国税局制定。对复查出有较大问题户的原检查人员也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复查认定为错案的,要实行错案追究制(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3.实行主查、辅查制。主查人员应由稽查分局考核提名,报经市、县国税局批准后方有主查资格。实行这一制度后,主查人员对稽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稽查报告、稽查结论等,只有主查人员签字后才能送交审理。
  主查、辅查人员每年由稽查分局考核一次,实行升降制。
  4.建立严格的稽查人员廉政制度。各地要结合稽查工作的特点,建立严格的稽查人员廉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稽查人员要严肃查处。同时,要不断改善稽查分局的交通、通讯及办公条 件,关心稽查人员的生活。
  5.建立严格的稽查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的信息传递与反馈
  (一)税务分局应传递与反馈的信息
  1.户管信息。税务分局应在季后10日内将上季度纳税人新办理的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失踪户、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核定等情况传递到稽查分局。
  2.申报信息。税务分局应于当月25日前将连续两个月未申报户,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户,连续三个月负税申报户报送市、县局征管科(股)。
  3.日常稽核信息。税务分局应于当月25日前,将一级稽核中认为有必要送交稽查的户,一级稽核下户延伸稽核中发现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及其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或一时难以定性的问题户,填写《待查对象通知》、《待查对象特级通知》报送市、县局征管科(股)。二级稽核结果凡纳税人属于申报异常,并经质询无正当理由的;二级稽核结果纳税人属于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待查对象通知》、《待查对象特级通知》报送市、县局征管科(股)。
  4.随机抽样信息。税务分局应于季度终了后第一个月25日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本分局户管数的5%)的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待查对象通知》报送市、县局征管科(股)。
  5.其他需要传递与反馈的信息。
  (二)稽查分局应传递与反馈的信息
  1.待查案件信息。稽查分局应于当月25日前将结合工作实际筛选的待查对象名单,报送市、县国税局征管科(股)。
  2.稽查结案信息。稽查分局应于每月30日前将已查结案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传递到税务分局。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信息。稽查分局在实施稽查中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在措施采取后2日内将相关文书传递给税务分局。
  4.稽查实施信息。稽查分局应于次月10日内,制作《稽查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将上月稽查计划完成情况及稽查状态反馈到市、县局征管科(股)及相关的税务分局。
  5.稽查案件执行信息。稽查分局应于每月15日、30日将纳税人已入库的税收缴款书第六联传递到税务分局,并由税务分局逐户录入微机。
  6.稽查成果分析信息。稽查分局应于每季后15日内对上季度稽查计划完成情况,稽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等写出书面材料报送市、县国税局。
  7.其他需要传递与反馈的信息。
  (三)信息传递的几点要求
  1.信息传递与反馈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2.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应遵循公文传递的要求,应建立完整的登记和签收手续。
  3.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的信息传递与反馈由各自的综合科办理或稽查分局综合科与税务分局管理服务科办理。
  4.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应定期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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