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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国税发[2003]1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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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合国税发[2003]12号
文件名: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国税发[2003]1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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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国税发[2003]1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国税发[2003]12号
  全文有效
  2003.1.20
  各县局、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县局、分局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鉴定,县局由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局审核确认;市区分局由业务管理部门会同户籍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局集体研究审核确认。
  三、对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以促使企业建账建制,正确核算企业盈亏,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
  四、对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由主管分局的业务管理部门会同户籍管理部门完成,并提出纳税人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初步意见。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研究,最后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核定企业所得税工作应与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协调一致,营业税纳税户还可参照地方税务局对营业税征管情况。
  六、经研究,我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如下:(略)
  七、各县局、分局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算清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5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市局在适当时候将对各县局、分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八、各县局、分局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资料归档和数据上报工作,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表中应增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户数”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指标,同时上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见附件3,主要指标为:企业名称、联系电话、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全年核定所得税额)。
  九、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局、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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