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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府办〔2005〕17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通知精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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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淮府办〔2005〕17号
文件名: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府办〔2005〕17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通知精神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5-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通知精神的意见
淮府办〔2005〕17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通知精神的意见
  淮府办〔2005〕17号
  全文有效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址(皖政办明电[2004]99号)精神,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到位,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领导
  契税耕地占用税是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国家税收,是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增收的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领导,为征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征收机关要尽快实现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
  农业税取消后,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适应形势变化,转变工作职能,及时把工作重心调整到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上来,要加快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意识,加大征收力度,使契税耕地占用税成为地方收入中的主体税种。确保实现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到2007年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翻两番目标。
  三、严格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治税,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税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缓缴税收和豁免欠税。各地要对本地区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税法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对擅自越权批准减免、缓缴和豁免的税款要及时追征入库。
  四、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操作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征”的办事程序,依法履行协税护税职责,积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要依法实行契税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自取得房地产有效销售(出让、转让)票据之日起30日内,须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凡纳税人未出具完税证或免税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不得供给土地,不得发放房、地产证。要严格实行契税纳税贴花制度。纳税人自取得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持以上两证和契税完(免)税证,到契税征收机关加贴契税贴花。对因不纳税而未贴花的,除追缴税款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按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罚。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处罚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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