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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6〕32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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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6〕32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6〕32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函〔2006〕32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函〔2006〕329号
  全文有效
  2006-08-0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精神,现将有关换证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编码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同时也要注意保持与国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皖地税(市)字+纳税人识别号,其中“(市)”为省辖市的规范简称,省地税局直属局简称“直”。如合肥市某纳税户的地税登记证字号为:皖地税合字340156789101234号。税务登记证件套印县地税局印章的也要按此执行。
  二、业务处理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建立内部税收管理台账,强化税收监管,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中的“批准设立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填内容打印,保证表证内容统一。税务人员要及时耐心地指导纳税人正确全面填写税务登记表。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涉外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证件打印
  省局已对统一征管软件中的税务登记证件打印模块实施修改,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内部有关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及时解决证件打印中出现的问题,规范打印证件各项内容,防止错位、漏项等不规范现象出现;少数单位因新的统一征管软件上线,在8月份不能及时打印证件的,可以先发放、受理税务登记表,并在办税服务厅和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向纳税人公告说明,统一征管软件上线后,应集中力量组织打印证件并立即发放给纳税人;同一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受理、打印、发放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级要严格落实办结限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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