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27
  • Tax100会员 28025
查看: 569|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6〕2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闻出版企业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1: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6〕277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6〕2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闻出版企业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闻出版企业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2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闻出版企业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277号
  全文有效
  2006-10-09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对部分新闻出版企业(以下简称出版社)进行了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发现:出版社向新华书店出版发行图书时,双方不签订正式合同,付款也无约定期限,导致国税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购货方先支付订金,出版社收到订金后再出版发行图书的,出版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二、对购货方向出版社先发出订单(要约),出版社根据订单(要约)出版发行的,出版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将图书全部送到购货方且购货方在《送书通知单》上确认的当天。
  三、对出版社将图书移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销售,但受货方在销售过程中不承担任何风险、成本和责任,并可随时将未销售的图书退还给出版社的,若受货方在180天内与出版社确认销售实现的,则出版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若受货方超过180天仍未与出版社确认销售实现的,视同出版社实现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四、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