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科策[2009]52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科策[2009]5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9日
各市、县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关于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的规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具体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关于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的规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及具体内容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第5条规定:“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适应范围
2008年11月1日以后创办并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三、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由各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皖科策字[2000]00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单纯的商业贸易企业,不列为民营科技企业。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集中办理;对省级分享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汇总和分户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及相关凭证统一整理按年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要积极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及时申请办理所得税奖励政策。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的该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负责地做好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指导、帮助和服务工作。
(三)各级财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负责地做好所得税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监督该资金的使用,并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每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