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01
  • Tax100会员 32539
查看: 551|回复: 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1]1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0: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11]14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1]1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1]1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1]14号
  全文有效
  2011.4.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0〕6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监控范围
  按照总局逐级扩大监控范围的要求,并保持年度间的连续性,我省2011年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
  (一)2010年度入库增值税500万元以上;
  (二)2010年度入库消费税100万元以上;
  (三)2010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四)2010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1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五)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政策性减免税和即征即退企业暂不纳入监控,但要列出企业名单并注明原因备查)。
  符合前4项条件之一的企业监控级次为总局监控,仅符合第5项条件的企业监控级次为省局监控,在《基本信息表》的“监控级次”中要明确标注。为确保各月同户率达100%,监控企业一经确定,年内不予更改。
  各市局要严格执行省局确定的监控标准,对达到标准的企业必须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同时要按照总局逐级扩大监控范围的精神,确定本级重点税源监控标准认真开展监控,并按照年度目标管理规定严格考核。
  二、任务下载及数据上报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重点税源/ 2011年任务及文件目录下载。
  2011年1-11月份重点税源报表及月份重点税源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次月2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2011年12月份报表上报时间为2012年1月25日前。2011年年度重点税源分析报告上报时间为2012年2月5日前。
  在上年度部分地区实行网上直报效果良好的基础上,本年度重点税源报表一律采用网上直报方式,重点税源网上直报地址为http://www.ah-n-tax.cn:7001/irpt/i/main.jsp,也可通过省局门户网站上链接登录。各市局要在1月25日前将本年度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通过TRAS方式上报至省局FTP/center/收入规划核算处/重点税源/2011年企业名单目录下。采用网上直报方式后,各级国税机关要按月从网上直报系统导出数据进行审核,并要负责对报表报送不及时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催报。
  分析报告上报地址为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重点税源/重点税源分析。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