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福建省公安厅 ,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福建省卫生厅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物价局 ,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福建省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750号
福建省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750号
全文有效
2006-11-28
各市、县、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烟草专卖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改善我省农村的消费环境,服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6〕161号文件精神,现提出促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措施,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调剂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各地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报,在核定任务范围内验收合格的,如果未列入国家补助,省财政给予补助(除厦门外),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闽经贸商业〔2006〕427号)执行。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建设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和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助资金拨至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收到资金后也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补助资金拨付到经验收合格的承办企业。
二、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提供无偿登记代理服务,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对承办企业在乡(镇)、村的直营店,可由县(市、区)工商局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和企业年检。对落户在村的“农家店”办理注册登记只收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边远农村的连锁分店和企业实行现场验照。加盟店与承办企业签订加盟连锁合同,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予以办理。对承办企业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自愿原则”,非自愿者,可暂不办CA证书。对承办企业的村级店,属于个体工商户加盟的,暂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开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盟农家店并落户在村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
对承办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烟草、书刊、化肥、农药、种子、邮政和电信代办等经营业务,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支持。烟草专卖部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年检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承办企业达到《药品经营管理规范》(GSP)条件、具备配送能力的,可按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零售经营资格,并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甲、乙类非处方药批发经营资格。村级农家店(包括直营与加盟)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设置标准的,可以经营药品。鼓励具有药品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合作在农家店设置药柜。
四、落实税收征管政策
对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加盟“农家店”,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持承办企业开展农产品经营。承办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企业出具的收购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五、依法保障承办企业项目用地
各市、县(区)政府对农村物流业发展用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承办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可按国家供地政策优先供地。各地为实施城市城镇规划对承办企业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进行拆迁,应严格按拆迁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六、支持承办企业信息化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承办企业信息化建设,倾斜安排补助资金。承办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随计算机一并购进的软件,计入固定资产;单独购置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七、其他支持措施
(一)各设区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小组在验收偏僻山区的村级(日用消费品)农家店按商务部要求进行逐项对照时,对村级店营业面积按达到商务部规定标准的90%以上可认定为达到面积要求。
(二)卫生部门免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农家店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费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农家店办理卫生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其他费用减半;免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工本费。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收费,并积极协调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尽可能降低中介评估费用。
(四)公安消防部门对承办企业申报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类消防事项给予优先受理,主动提供优质、便捷消防服务。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督促、指导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消除“三合一”等各类火灾隐患,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积极为其提供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同时,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指定消防产品等违纪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