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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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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厦地税函〔2009〕47号 |
文件名: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函〔2009〕4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房销售时间等问题的函 |
发文日期: |
2009-07-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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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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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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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房销售时间等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09〕47号
全文有效
2009-07-31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经研究,现对二手房销售时间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销售二手房的时间认定标准。个人将二手房对外销售的,其销售时间以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你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
二、关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面积确定标准。对个人购买或销售的住房中包含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的,如果附属设施权属是单独计价的,附属设施的面积不计入住房的面积;如果附属设施与住房统一计价的,则在计算住房面积时应将附属设施的面积计算在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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