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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9]21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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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9]215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9]21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9]21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9]21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包括: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对生产销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或即征即退50%的办法;
  (四)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二、销售额变动率暂定为10%--30%,各设区市局根据本地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有关行业和产品的具体变动率指标,并上报省局备案。
  三、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产品的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标准暂定如下:
  (一)软件产品 7.3%
  (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7%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 10%
  热力 4.5%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8%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5.8%
  6.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3.3%
  7.燃煤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石膏(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 7.7%
  硫酸(浓度不低于15%) 4.5%
  硫酸铵(总氮含量不低于18%) 5.2%
  硫磺 5.4%
  8.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 4.5%
  活性炭、白碳黑 5.1%
  乳酸、乳酸钙 2.9%
  沼气 6.7%
  9.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 6.2%
  热力 4.5%
  1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10%
  11.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其中:石棉水泥制品 5.4%
  轻质建筑材料 13%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 5.3%
  隔热和隔音材料 3.3%
  其他建筑材料 4.4%
  其他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的税负率指标,由各设区市局自行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
  四、各地在评估过程中对销售额变动率异常暂定标准以及增值税税负率异常暂定标准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向省局反馈,省局将综合各地意见后研究调整。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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