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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征[1993]2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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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征[1993]21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征[1993]2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3]2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3]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46号《关于加强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调查、贯彻落实,同时省局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都要组织力量,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大户(5户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重点解剖,分析研究,并于九月十五日前写出专题报告报地市局,地市局汇总后于九月底前报到省局征管处。个体大户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地、市税务局确定。
  二、各县、市局对本通知所附的5个调查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填报。表一、表三、表四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固定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上报时间为:各县、市局于八月二十二日前报到地、市局,地、市局汇总后于二十五日前报到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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