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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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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8]2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月6日
  据反映,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税目界定不清、政策不够明确等问题,执行中掌握不尽一致。为统一政策,严格执法,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饲料是指用于饲养动物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它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及配合饲料。作为生产饲料的半成品则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二、木雕产品、草编工艺品属于“以动植物为原料生产的手工艺品”,可按闽国税流[1996]084号文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税。
  三、农用汽车征税问题,暂按交警部门和农机管理站规定的标准掌握。
  四、“K白金”首饰,其主要成份是黄金和镍,此外还有白银、铜、锌等。黄金和镍经熔炼后,即呈纯白色,对这样的首饰,因为其含有黄金成份,所以属金银首饰的征税范围,需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铂金首饰,俗称“真白金”,仍需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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