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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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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国税函[2011]63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11]6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11-04-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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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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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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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11]6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11]63号
全文有效
2011.4.1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11]23号)收悉。鉴于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不按月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英冠达(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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