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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闽委办〔2011〕59号 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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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
文件编号: 闽委办〔2011〕59号
文件名: 福建省 闽委办〔2011〕59号 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1-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
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闽委办〔2011〕59号


  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闽委办〔2011〕5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
  暂缺原文,其内容主要有:
  三、落实衔接工作责任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要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一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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