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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函[2011]7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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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地税函[2011]7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函[2011]7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发文日期: 2011-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厦地税函[2011]7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厦地税函[2011]7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6日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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