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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 厦国土房[2012]423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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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厦国土房[2012]423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 厦国土房[2012]423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2]423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2]423号
  全文有效
  2012-12-25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2013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继续执行2012年的标准(厦国土房[2011]408号),即自2013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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