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17日
根据国发[1997]037号、计规划[1998]250号及厦府办[1998]函003号文精神,为方便办理“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我委现就有关办理手续通知如下:
一、市计委办理范围:
根据厦府办[1998]函003号文精神,凡国内投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基建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建项目,由市计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关于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划分问题。
根据1983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更新改造是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且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20%。基本建设是指所有的新建、扩建工程、迁建工程及其它有关工作
三、关于办理程序
项目单位向我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提出进口设备免税建议及项目用汇额。我委有关审批处室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在批复文件中对属于国内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予以明确。同时,由我委产业处统一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加盖“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公章,分别抄报国家计委和厦门海关。项目单位凭我委开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前往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