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因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的通知
厦地税政[1998]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因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的通知
厦地税政[1998]1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13日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批复第一条规定精神,经研究,对符合条件申报减税的,一律减征1998年度应纳税额。
二、企业申请减税的,须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审批表”一式四份(附后)。其中对占地一万平方米以上且税额调整后当年出现亏损或加大亏损的市属国有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市土地房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无法提供的应报送1997年度的土地使用税申报材料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书及1998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计划(主要是盈亏计划)。
三、对占地一万平方米以上,且税额调整后1998年将出现亏损或加大亏损的市属国有企业,先行采取以1997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实的亏损额及企业申报的1998年计划亏损作为参考的办法,以审批减税。待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对1998年度企业盈亏再作核实,凡经核实1998年度企业按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企业仍盈利或未加大亏损的,今年暂减的税款应全额予以补征。
四、对符合申请减税条件的,除遭受自然灾害采取即报即审办法外,其余的统一实行集中审批,各基层应严格把关,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符合申请减税条件的,应于1998年7月31日前将企业报送并经各基层单位初审的减税申请审批表及其它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