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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税局 滁地税[2012]54号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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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滁州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滁地税[2012]54号
文件名: 滁州市地税局 滁地税[2012]54号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滁州市地税局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地税[2012]54号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地税[2012]54号
  全文有效
  2012.6.29
  琅琊区、南谯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滁州市区(含琅琊、南谯两区)范围内交易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生成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交易双方填写《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申请审核表》(附件1),并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以下简称地税窗口)提供房产证(含分户平面图)、土地证、交易合同等书面证明材料,原件经窗口存量房交易综合岗(以下简称综合岗)审核确认后退还,复印件留存。地税窗口应在受理之日起24小时内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派员实地核实,在《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申请审核表》中签署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意见,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理由正当的,报滁州市地方税务局业务科室批准,确定最终计税价格,并在个案评估结果修改模块中进行评估结果修改。由综合岗通知纳税人纳税。
  (二)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无正当理由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开具《涉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连同《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申请审核表》等交易双方资料送交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同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局业务科室。
  价格认证中心在每周二、五组织集中勘验现场,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内部审议等价格认定程序进行价格认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价格认定结论书》(见附件3)。
  第五条《涉税价格认定结论书》由价格认证中心专人负责送达市地税局业务科室,不得由第三方经手。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对同一房屋同一次交易的价格争议,原则上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如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仍有异议,且申请理由经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方可重新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 纳税人对最终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涉税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后,如纳税人接到通知后未办理、或者按照原核定计税价格缴纳了税款的,争议流程终结。
  第八条 对地税部门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价格认定小组以会签方式最终确认交易计税价格。
  第九条 对于1个月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超过3起的区域,市地税局应当及时组织实地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系统调整。
  第十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是对价格做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向市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复核申请审核表
  2.涉税价格认定协助书
  3.涉税价格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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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地税[2012]54号  发表于 2021-3-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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