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1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完税情况证明)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情况证明的用途
(一)《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凭据。
(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凭据。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管理
(一)完税情况证明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省局负责完税情况证明格式、内容的制定及有关政策解释,各市地税局、广德和宿松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完税情况证明的印制、发放、保管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税情况证明管理制度。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开具。征收机关在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包括办毕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并按规定注销。
(三)完税情况证明遗失、损毁的处理。对纳税人不慎遗失、损毁完税情况证明而申请补发的,需登报声明或者取得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注销原完税情况证明,补发新完税情况证明,并在备注栏中标记“遗失补发或者损毁补发”。
(四)完税情况证明的防伪措施。各地要制定完税情况证明防伪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鉴别真伪。
三、完税情况证明的格式及内容
(一)完税情况证明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80mm×210mm。
(二)完税情况证明采用干式复写纸,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办证,土地管理部门凭此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凭此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三)完税情况证明字号的编制方法。字号由印制年份,市、县的简称,税种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用量自定。如合肥市,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耕证××号”;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契证××号”。 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应连续编号。
(四)完税情况证明应由计算机开具,一次套打,手工开具无效。
附件1: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
系统编号:
填发日期:
(2012)合耕证 号
纳税人名称 | | 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 | 第二联(办证)交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证照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占地位置 | | 项目(批次)名称 | | 占地面积(M2) | | 税额标准(元/M2) | | 应纳税额(元) | | 减免税额(元) | | 实纳税额(元) | | 实纳税额(大写) | | 完税凭证 | | 备注 | (对减、免、不征收的原因、依据进行说明) | 负责人: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附件2: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2012)合契证 号
纳税人基本情况 | 纳税人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 | 纳税人名称或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 | 第二联(办证)交权属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 权属转移基本情况 | 房屋土地位置 | | 房屋合同签订日期 | | 权属转移方式 | | 占地批准文号 | | 房屋土地面积(M2) | | 完税情况 | 计税价格(元)或 占地面积(M2) | | 税率(%)或税额标准(元/M2) | | 应纳税额(元) | | 减免税额(元) | | 实纳税额(元) | | | | 实纳税额(大写) | | 备注 | (对减、免、不征收的原因、依据进行说明) | 负责人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