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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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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情况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1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省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完税情况证明)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情况证明的用途
  (一)《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凭据。
  (二)《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主要用作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登记手续的凭据。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管理
  (一)完税情况证明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省局负责完税情况证明格式、内容的制定及有关政策解释,各市地税局、广德和宿松县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完税情况证明的印制、发放、保管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税情况证明管理制度。
  (二)完税情况证明的开具。征收机关在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后(包括办毕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并按规定注销。
  (三)完税情况证明遗失、损毁的处理。对纳税人不慎遗失、损毁完税情况证明而申请补发的,需登报声明或者取得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注销原完税情况证明,补发新完税情况证明,并在备注栏中标记“遗失补发或者损毁补发”。
  (四)完税情况证明的防伪措施。各地要制定完税情况证明防伪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鉴别真伪。
  三、完税情况证明的格式及内容
  (一)完税情况证明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80mm×210mm。
  (二)完税情况证明采用干式复写纸,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办证,土地管理部门凭此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凭此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三)完税情况证明字号的编制方法。字号由印制年份,市、县的简称,税种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用量自定。如合肥市,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耕证××号”;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契证××号”。 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应连续编号。
  (四)完税情况证明应由计算机开具,一次套打,手工开具无效。
  附件1: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
  系统编号:
  填发日期:
  (2012)合耕证 号
纳税人名称 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 第二联(办证)交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证照号码 联系电话
占地位置
项目(批次)名称
占地面积(M2) 税额标准(元/M2) 应纳税额(元)
减免税额(元) 实纳税额(元)
实纳税额(大写)
完税凭证
备注 (对减、免、不征收的原因、依据进行说明)
  负责人: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附件2: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2012)合契证 号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名称或姓名 联系电话 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 第二联(办证)交权属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权属转移基本情况 房屋土地位置 房屋合同签订日期 权属转移方式
占地批准文号 房屋土地面积(M2)
完税情况 计税价格(元)或 占地面积(M2) 税率(%)或税额标准(元/M2) 应纳税额(元)
减免税额(元) 实纳税额(元)
实纳税额(大写)
备注 (对减、免、不征收的原因、依据进行说明)
负责人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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