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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滁地税发〔2014〕64号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滁州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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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滁地税发〔2014〕64号
文件名: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滁地税发〔2014〕64号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滁州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发文日期: 2014-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滁州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滁地税发〔2014〕64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本文为修订后版本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滁州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修订)
  滁地税发〔2014〕64号
  全文有效
  2014.7.31
  琅琊区、南谯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有效、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现将滁州市区(琅琊区、南谯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二、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其四项成本高于《滁州市区2005-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以下简称《预警值》,见附件)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扣除。
  三、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不超过《预警值》核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实行定率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不适用本通知。
  五、2013年及以后年度滁州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按程序定期公布。
  六、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区2005—2012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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