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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4〕2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平台增加小型微利企业自动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功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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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14〕246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14〕2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平台增加小型微利企业自动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功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平台增加小型微利企业自动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功能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4〕24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平台增加小型微利企业自动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功能的通知
  皖国税函〔2014〕246号
  全文有效
  2014.9.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充分享受所得税优惠,简化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优化纳税服务,省局对网络一体化申报平台所得税申报软件进行了升级,实现了根据纳税人申报数据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小型微利减免条件的企业,自动计算出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并预填到对应栏次。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是针对省局一体化平台的网上申报功能升级,适用于通过网上报送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到纳税服务厅前台办理所得税申报的企业,仍需按CTAIS的要求填报。
  二、本次功能升级以后,软件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动将按15%税率减免的税额填写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栏;对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但在30万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动将按5%税率减免的税额填写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栏。
  三、对同时满足享受更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如免税),企业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政策,预填写的减免税可以修改,但修改后的减免税额不能小于按第二条计算应享受的数值。
  四、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对网上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免于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五、目前一体化平台软件已完成升级,各市应尽可能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通过网上办理所得税申报,并注意收集软件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修改建议和意见,以便省局对软件功能作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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