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5]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5]57号
全文有效
2015-10-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政府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档次
| 标准
| 执行的地区
| 元/月
| 元/小时
| 一
| 1520
| 16
| 合肥市区
| 二
| 1350
| 14
| 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铜陵市区
| 三
| 1250
| 13
| 亳州市区,宿州市区,阜阳市 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安庆市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五河县、固镇县、怀远 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泾县
| 四
| 1150
| 12
| 濉溪县,蒙城县、涡阳县、利 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寿县、霍山县、霍邱县、 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铜陵县,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 县、岳西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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