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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15]20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命名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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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15]200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发[2015]20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命名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15-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命名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决定
皖国税发[2015]20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命名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决定
  皖国税发[2015]200号
  全文有效
  2015-12-1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15]83号)要求,全省国税系统广泛组织开展了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经县(市)国家税务局自主申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择优推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命名肥东县、濉溪县、利辛县、砀山县、固镇县、颍上县、凤台县、天长市、金寨县、含山县、无为县、广德县、铜陵县、青阳县、望江县、黟县国家税务局等16个单位为“安徽省国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
  希望各示范基地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真正为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作出表率,为推进法治税务建设进程作出新的贡献。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为契机,借鉴示范基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崇法善治、厉行法治,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全省国税系统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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