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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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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的通知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5〕70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16〕12号)文件,我省2016年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
  (一)2015年度入库增值税500万元以上;
  (二)2015年度入库消费税100万元以上;
  (三)2015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四)2015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6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五)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政策性减免税和即征即退企业暂不纳入监控)。
  (六)2015年税务总局下发核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对于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应从2016年2月起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具体操作及要求,请在本页面下载附件1《2016年重点税源网上直报操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税源填报咨询电话:3992100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略)
  1、2016年重点税源网上直报操作说明
  2、2016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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