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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国税发[2016]17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清税注销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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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发[2016]170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国税发[2016]17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清税注销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清税注销程序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6]17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清税注销程序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6]170号
  全文有效
  2016-12-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清税注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便捷有序退出市场,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我省范围内登记的未开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依法申请办理简易清税注销。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过经营活动且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内未完成补充信息采集。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登记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未开业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清税注销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查询结果,审核符合未开业情形的,直接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四、未开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清税注销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免予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对未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清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有关表单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确认登记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办理清税事宜。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清税证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企业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也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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