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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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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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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合肥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合肥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合肥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51/index.html),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合肥市政务区长河西路(原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0022。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05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梅山路办公区,邮编230031。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处理规则。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规则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二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市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市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三)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规则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四)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是否有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安徽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ah-n-tax.gov.cn),基本功能保持不变,纳税人可以继续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办理涉税事项,相关历史数据仍然保存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纳税人可以自行查询。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12366如何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在2018年4月17日全部涉税业务12366热线“一键咨询”的基础上,通过对12366热线和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升级完善和相关制度、业务等事项的全面整合,逐步实现12366对外一个号码、一个标识、一个口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提供税费皆可“一人通答”的咨询、查询、投诉举报等服务。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规则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执行时间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发布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规则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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