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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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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税收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现将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包括: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十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十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对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结合税务部门执法实践,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基础上,我局对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现以新机构名义发布。公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保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贯彻落实,努力实现税收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2.当事人系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规定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共14项,分别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法律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12.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13.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
   三、如何把握“首次违反”?
   从执法实践及有利于纳税人角度出发,同一违法行为类型24个月内无违法行为记录的,均可认定为“首次违反”。
   四、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对多次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本公告第二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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