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区纳税人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关于市区纳税人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9.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8年第9号),就安庆市市区纳税人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三、实名信息采集对象。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存量纳税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信用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省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四、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供采集的身份证件原件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五、实名信息采集时间。新开业纳税人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存量纳税人为办理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时。
六、实名信息采集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驻安庆市政务中心办税厅(政务中心一楼)。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