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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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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10-1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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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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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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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10.1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黄地税发﹝2016﹞131号)予以公告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废止《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将因机构改革导致文件调整对象灭失、不需要继续执行,以及因机构职能划转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予以明确,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黄地税发﹝2016﹞131号)全文予以废止。
《关于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废止后,黄山市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应当按照黄山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全市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工发〔2018〕67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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