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选择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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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19.2.25
尊敬的创业投资人:
您好!如您从事创投业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任选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您投资的创投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已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需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选择核算方式。逾期未办的,将默认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3年内不得变更。请务必根据您投资的创投企业情况合理进行核算方式选择,并尽快办理备案手续,以免丧失选择机会。上述具体政策请查看《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如您有任何疑问,也可咨询12366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