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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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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5-27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工作,提高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对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材料报送及申报流程予以重新明确,公告如下:
  一、报送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1)
  2.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
  3.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正反面)、年检合格章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体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6.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作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相关数据应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情况。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9.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格式见附件3)
  自2019年起,省级非营利组织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前述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因申报材料缺漏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未通过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一律不再补充认定。
  二、受理流程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梳理上报市税务局,由市局于次年3月底前集中报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三、其他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财税法[2018]540号)规定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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